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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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一) 温州金属材料流通商会 |
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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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 |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温州金属材料流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温州市各种经济成份和各类从事金属材料经营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单位自愿结成、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坚持入会自愿、领导自选、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和会务自理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及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市工商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浙江省温州市六虹桥路六虹钢材市场办公大楼A幢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总的是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具体业务工作范围包括: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协助政府推行国家有关金属材料管理、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 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的联系和合作;
(四) 组织和开展信息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提高全行业的管理水平,协调同行之间关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五)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推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道德规范。发扬爱国敬业精神,注重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实行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利益,提高行业信誉;
(六) 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以及组织会员企业赴国内外参观考察等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为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主要经营金属材料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决定聘任;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的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凡为商会做出显著贡献的会长,离任后聘为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晖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在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担任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本会及理事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督促本会及理事会依照本会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 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 检查本会财务;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秘书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 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
(六) 对商会举办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七) 当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团体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六) 利息。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25日二届五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示(二)
温州金属材料流通商会三届一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七届一次
选 举 办 法(草案)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选举工作在市民政局具体指导下和监督下进行。
三、本届选举采取有侯选人等额直选选举方式进行。
四、本届选举理事 59名,其中预留理事名额2名(占会员数1/3以内);选举副会长19名(含执行会长以上11人) 、秘书长1名由会长提名产生。
五、根据章程,本届会长需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六、本届理事候选人在会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推荐产生。理事由本届会员以投票选举表决方式等额选举产生,选举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投票,赞成票超过参投会员半数以上为当选。
七、本届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在会员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产生。会长、副会长、由新届会员以投票表决方式等额选举产生,选举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投,赞成票超过参投会员2/3以上为当选;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新一届一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报一届一次理事会同意。
八、本届监事长候选人在理事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推荐产生。监事会以会员投票表决的方式等额产生3名,选举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投票,赞成票超过参投会员半数以上为当选。监事长从3名监事中选举1名。
九、参投会员有权对提出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也可另选他人。
十、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由筹备小组提名并予公示。计票由筹备小组工作人员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十一、画票办法。画票用圆珠笔或钢笔,符号要正确,字迹要清楚。如果赞成选票中的候选人,不画任何符号;如果不赞成选票中的某一候选人,就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一个“×”,弃权的就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一个“△”。如果不赞成选票中的候选人而另选他人的,可以在选票右侧预备的空白长方格内填写另选人的姓名。
十二、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数的为有效票;多余应选名额数的为无效票。
十三、选举中出现本《办法》未涉及的重大事项,由筹备小组在市民政局具体指导下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十四、因疫情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本选举办法,经网站公示7天后生效。
公示(三)
温州金属材料流通商会 会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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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费档次 |
会费收取对象 |
收费标准(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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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档 |
会长级会费 |
3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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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档 |
副会长级会费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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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档 |
理事级会费 |
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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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档 |
会员级会费 |
1000 |
以上标准经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温州金属材料流通商会三届一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七届一次
换届选举总监票人:白海
监票人:戴正笠、郑洁
计票人:胡家和、陈静
因疫情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以上内容通过网站、公示栏向会员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5月13日—5月20日。在公示期限内,欢迎会员监督,合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则视为通过。
公示期间联系监督电话:0577—88610876。
联系地址:市场三楼商会秘书处
2022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