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鹿城区青年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为鹿城区青年联合会会员团体,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鹿城区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共青团为核心力量的组织,是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团结和凝聚各行各业杰出青年人才的组织,是代表鹿城金属行业青年对外交往的主要团体。
第四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最广泛地团结联络各族各界青年,巩固和发展青年爱国统一战线;
(二)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三)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合法权益;
(四)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
(五)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社会局面,在鹿城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六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七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
(一)承认并赞成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的青年个人;
(二)热心于青年工作的行业内相关青年个人;
(三)个人会员应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会员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有执行本会协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会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会员团体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消其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会复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三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十四条 个人委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以及《鹿城区青年联合会章程》,承认本会章程;
(二)具有一定影响的青年代表人士或杰出青年人才;
(三)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代表青年在本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本会每届个人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除特别需要外,常务委员会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十五条 个人委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通过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个人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受本会委托,反映本会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十七条 个人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不履行本会规定义务;
(三)其他应当取消个人委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对个人委员作出取消其个人委员资格决定前,应向该个人委员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个人委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组织和职权
第二十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会年度经费使用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会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
(六)有必要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由本会青年代表协商选举产生的委员以及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委员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每届委员会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会期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一)全体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全体委员会会议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全体委员会负责。在全体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解释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执行;
(二)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三)提出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提交本会年度经费使用报告;
(四)审议常务委员、副主席和主席提出的辞呈,决定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的增补和罢免;
(五)根据主席提名,决定本会秘书长;
(六)执行全体委员会决议;
(七)决定本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负责人;
(八)行使全体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由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主席办公会议的职权:
(一)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二)决定主席、副主席分工;
(三)研究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四)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五)研究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政府资助、事业收入和其他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经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青年联合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