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工作领域助手作用,促进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规范红十字志愿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红十字志愿者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红十字志愿者是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为已任,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技能、款物和爱心,无偿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并在红十字会注册的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红十字志愿者组织是指由红十字会组织和指导的,红十字志愿者组成的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包括各级红十字志愿者服务站、志愿者服务队等。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红十字会或红十字自愿者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第五条 在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红十字会未成立前,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红十字志愿者服务队一切工作和活动暂由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管理,报备区红十字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审核、培训、使用和表彰; 2、负责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筹集、使用和管理; 4、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5、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条件。1、中外人士,不分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职业,年龄在16周岁以上;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3、不计报酬,自愿申请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4、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能力; 5、具有团队精神,服从红十字会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1、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2、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有关会议,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3、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并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参与志愿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 5、请求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7、自愿退出红十字志愿者组织。 8、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3、完成红十字会安排的服务工作,每年不少于48小时; 4、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5、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时应出示红十字志愿者证,佩戴红十字志愿者标志,妥善保管志愿者证和志愿者标志; 6、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不得侵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7、维护红十字会的声誉,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 8、不准以红十字志愿者的名义参与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审批注册采取属地管理的方法。申请者应填写《鹿城区红十字志愿者申请登记表》,经审查、培训合格后,由红十字志愿者管理机构编制注册号码,予以注册并发给红十字志愿者证。
第十条 为鼓励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对红十字志愿者实行晋级鼓励,按服务时间和服务贡献进行表彰。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后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的时间可跨年度累计计算,每年11月统计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服务时间,服务时间需由被服务单位认证。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为一星红十字志愿者;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为三星红十字志愿者;达到1000小时的志愿者为四星红十字志愿者; 达到2000小时的志愿者为五星红十字志愿者。
第十一条 对在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予以表彰。表彰工作分省,市两级管理,市级表彰由各市具体负责,省级表彰在各市红十字会推荐基础上,由省红十字会组织评定。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者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2、每年志愿服务时间不满48小时; 3、在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有损红十字形象; 4、自愿退出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鹿城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商会五届二次理事会(2012年2月27日)审议通过后生效。
温州市鹿城区金属商会
2012年2月27日


